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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购时不补偿购买者贷款利息
时间:2007-4-9 10:29:24 来源:信息日报 作者:陈萌 访问次数: 关闭

  本报南昌讯记者陈萌报道:今年1月,为配合江西省的经济适用房首次公开发售,省建设部门就经济适用房及廉租住房的一些关键问题,出台了《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若干问题回答》共44问。为让群众对政策了解更加透彻,江西省建设厅日前再次出台了《积极推进经济适用房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百题解答》,对以前一些没有详细描述的问题进行解答。

  县城也要建设经适房

  根据省建设厅所出台的相关政策,今后,我省县城也要大力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各县(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廉租房制度的组织实施,由各设区人民政府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参照施行。

  回购时不补偿贷款利息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者若干年后自愿退还给政府,政府收购价格原则上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确定,政府不对购房人补偿其已支付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利息。

  申请成员占有权和居住权均等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家庭成员都具有均等的财产占有权和居住权。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就经济适用住房问题发生纠纷时,应根据产权均等的原则进行调解,由居住地居委会履行调解职责,调解无效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由法院调解或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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