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宜丰县工业园区用电价格问题的批复 赣发改商价字[2005]555号
宜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宜丰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工业园区销售电价中几个问题的请示》(宜市价格[2005]8号)收悉。经研究,现予批复如下: 凡进入宜丰县良岗工业园区内的普通工业和大工业用电户,其用电价格标准分别在现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标准基础上下降0.04元/千瓦时。即在我委《关于理顺宜春市各县级电网销售电价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4]1255号)中颁发的宜丰县电网"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销售电价标准基础上降低0.04元/千瓦时。在降低后的电价标准基础上,再按我委《关于江西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382号)第三条之规定,园区内的所有工业用电销售电价一律提高0.05元/千瓦时。"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上述电价标准于2005年6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我委赣发改商价字(2005)112号文同时废止。良岗工业园区销售电价标准今后如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即随之调整。 特此批复 二○○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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